据徐先生夫妇说,去年10月21日20时许,女儿徐某突发腹痛并伴随恶心呕吐症状,被送至被告医院救治。值班医生诊断为中度贫血、急性肠胃炎等,并以医治急性肠胃炎和解痉阵痛方式留院进行药物医治。其间,女儿屡次产生休克。22时许,徐某腹部、腰部疼痛加重,值班医生只给她注射了止痛药,但病情根本没有好转。
“第二天零时,女儿丧失意识,血压为零,值班护士只是遵医嘱继续输液。家属屡次要求,值班医生才来到诊室,但只打了针止痛药。”徐先生夫妇说,女儿后神志不清,他们只好叫120救护车。急救人员在运输的途中初步诊断是失血性休克,怀疑宫外孕。后女儿被转至垂杨柳医院抢救,于10月22日3时许宣布死亡。经所转医院确诊,徐某是宫外孕致使左输卵管峡部破裂,而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诊断和医治耽误了医治时机,致使女儿死亡,对此应承当全部责任。
“我们对原告表示非常歉意!我们医院的医疗条件和水平有局限性,所以这个后果不是我们医生故意的。鉴订单位认定我们要承当大部份的责任,我们愿意依法赔偿。”院方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要求中有1些不公道的部份,比如有些费用重复主张;死者父亲有收入,索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根据等。
观点交锋
到底谁该担责?
医疗鉴定:被告医院存大部份过失,理论赔偿75%
审理中,法官宣读了医疗鉴定结果。鉴定结论称,斟酌到被告的医疗条件和水平的局限性,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在患者的死亡中存在大部份过失,建议理论赔偿系数为75%,赔偿参考范围是60%到90%。被告医院认可该鉴定结论,但又称,当时因医生认为患者未婚,而未对其做妇科B超检查,因此致使了该后果。
死者家属:患者救治何错之有,为什么自担25%损失
“剩余的25%的损失由谁来承当?患者有甚么错误呢?”对该鉴定结论,原告夫妇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宫外孕是常见疾病,医生的水平应当能够到达检查这类病的状态。女儿的死亡并不是由于该医院是1级医院,其医疗条件和水平有局限性,而是医护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问题致使的。他们认为,患者来到被告医院救治,因医生不负责任,终究要由死亡的患者来承当25%的损失,从法律、道德和情理上都说不通。
法院判决:原告其他证据不足,确认医院担责80%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进程中有错误,存在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充分而未能及时明确病情和对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的不当和过失,致使延误诊断和医治。该不当与过失在患者死亡的结果中起到大部份作用。2原告虽然认为应承当全部损失,但未举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故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确认被告的责任比例酌定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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